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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維護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狀態(tài),做到戰(zhàn)時能防空襲,平時能防災并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戰(zhàn)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有關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zhàn)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醫(y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zhàn)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是指對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修、保養(yǎng)、保護的計劃、組織、指導和監(jiān)督工作。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登記的各類人民防空工程及與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屬設施的維護管理。第四條 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應當遵循統(tǒng)一要求、分工負責、定期維護、保障使用、損壞賠償、拆除補建的原則。第五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主管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JUNQU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主管本區(qū)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第二章 工程維護 第六條 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責任按下列規(guī)定劃分:(一)人民防空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二)有關部門的防空*隊、醫(y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工程和有關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由工程隸屬單位負責;(三)公用或者單位(個人)的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或者工程隸屬單位(個人)負責;(四)平時已開發(fā)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工作結構、防護設備設施,主要風、水、電、暖、通信和消防系統(tǒng),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其余設備設施如裝修、照明等,由使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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